西安重陽宮——道教全真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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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道教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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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道教協會,簡稱中國道協,英文譯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TAC 。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道教徒聯合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帶領全國道教徒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興辦道教事業,弘揚道教教義,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發揚道教優良傳統,傳揚道教文化,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于北京。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
(一)團結、帶領全國道教徒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維護道教界的合法權益,深入調查研究,反映道教組織、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三)大力弘揚道教優秀文化,為傳承中華文明和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做貢獻。
(四)建立健全道教有關規章制度,加強信仰建設、道風建設和教制建設,嚴肅戒律,純正道風。
(五)加強對地方道教團體、宮觀和道教院校的教務指導,協調關系,促進團結,支持地方道教團體依法依規辦好教務。督導道教團體、宮觀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設,提高道教徒整體素質,樹立道教良好形象,促進道教事業健康發展。
(六)興辦道教教育事業,辦好道教院校,培養道教人才。
(七)主辦傳戒、授箓等重大教務活動,做好直屬宮觀的管理工作。
(八)開展道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加強學術研究,整理編印道教書刊,協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跡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九)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弘揚道教生態環保理念,服務社會,利益人群。
(十)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道教組織及海外道教界僑胞的交往與聯誼工作,增進了解,團結合作。
(十一)加強與國外道教組織、道教界人士及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中外道教文化交流,開展道教的國際聯誼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會議。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道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國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規定和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二)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六)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
(七)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決定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
(八)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罷免和接受請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九)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十)全國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全國代表會議和理事會議;
(三)提出全國代表會議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
(四)審議本會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審議本會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任期一屆。
第二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特殊情況下可委托副會長召集或主持上述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議每月不少于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舉行。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和決定;
(二)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設道教教務教風委員會、道教教育委員會、道教文化藝術委員會、道教慈善公益委員會、道教養生委員會、道教權益保護委員會、道教海外交流委員會七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會長會議負責,職責由會長會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從本屆代表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設咨議委員會。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條 咨議委員會參議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由理事會聘請特邀顧問。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道教事業建設和發展需要,設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事業機構。


第四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地方道教協會、道教宮觀等繳納和道教信眾捐助的經費;
(三)社會捐贈;
(四)自養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國家財務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并接受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6月28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各地道教協會、道教宮觀、道教院校和其他道教組織都有遵守本章程,貫徹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